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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产业扶植及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下)
2009-10-14 11:02  文章来源:开福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成立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局、金霞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产业发展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本奖励办法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全面负责产业发展扶植奖励的申报、审核、兑现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扶植奖励的申请、审核及兑现 新办企业,新建标准厂房、标准仓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楼宇,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融资,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扶植奖励,须事前按照《长沙市开福区产业扶植及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到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和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凡达到扶植奖励条件且已备案的企业(项目)以及符合政策条件的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在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向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兑现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成员单位初审并汇总相关资料后统一报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呈报区政府审批,按一个会计年度执行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扶植奖励的计算口径
1、区级税收是指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实际缴入区财政国库的国税和地税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当年实缴税收的区级部分。年度实缴区级税收额度按照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核算。
2、企业成立前三年享受新办企业或初产企业扶植奖励,从第四年开始享受税收增幅奖励或税收规模奖励。税收规模奖、税收增幅奖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对企业集团不实行总额计算扶植奖励资金,按单个企业法人具体计算。
4、在计算扶植奖励税收中要剔除税收综合成本。
5、对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扶植奖励的计算范围,情节严重的不给予扶植奖励。
第十四条 时效及政策衔接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以往,除正在享受原开政发[2007]1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新办企业扶植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文件享受完政策;以及已与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或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政策的企业,按原协议、政策执行到位外,原开政发〔2007〕15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及财税体制调整时,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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